欧洲发明

欧洲发明申请介绍

更新时间:2017-04-25


欧洲专利局(EPO)是地区性专利组织,依欧洲专利公约成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语、德语或英语)、一次申请即可,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截至2009年8月,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34个国家及4个延伸国。

缔约国包括: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CH)、列支敦士登(LI)、挪威(NO)、波兰(PL)、冰岛(IS)、拉脱维亚共和国(LV)、克罗地亚(HR)、马耳他(MT)、土耳其(TR)和英国(GB)、斯洛文尼亚(SI)、罗马尼亚(RO)、立陶宛(LT)共34个国家。

延伸国包括:阿尔巴尼亚(AL)、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BIH)、马其顿共和国(MK)、塞尔维亚。延伸国不是欧洲专利条约的正式签约国,但是通过与欧洲专利局达成的协议,一项欧洲专利申请事实上可以包括延伸国,使得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自动在其中一个或多个国家生效。

 

一、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欧洲专利条约主要将申请、评估和授予专利的程序统一起来。条约允许任何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的授权条件基本上与申请中国专利相同,申请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 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一般我国申请人多选择英文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欧洲专利局检索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代理机构。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4.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EPO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请,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EPC的全部缔约国都可被指定;2009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请,一次性缴纳500欧元,即可指定全部缔约国。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交纳。

 

5. 实质性审查及驳回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申请人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EPO的审查意见。对于每一份申请文件,实质审查部门中相关领域的审查员将组成三人审查小组,该小组由第一审查员、第二审查员和组长组成。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EPO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EPO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6. 授权、异议

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授权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在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自行处理无效请求。

 

7. 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除了向生效国缴纳规费外,还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根据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伦敦协议》,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中有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申请人无需再向该指定国提交其官方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必须选择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语言

 

8. 维持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二、欧洲发明专利申请途径及所需文件:

目前我国申报欧洲专利申请可采取两种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 PCT)向欧洲专利局申请。

 

 巴黎公约途径:

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 12个月届满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文件及信息: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3)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专利合作条约( PCT)途径: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包括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EPO提出进入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及信息:

1)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及PCT请求书或已公布的PCT申请小册子;

2)国际检索报告;

3)按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提出的修改过的权利要求(如有);

4)国际初审报告,按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修改的申请文件(如有)。

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向欧洲专利局申请并委托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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