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

南非专利申请

更新时间:2016-08-17


1.南非专利制度简介

南非在1928年签订了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是最古老和最重要的多边版权条约,引入了“国民待遇” 这个概念到国际知识产权法,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其国内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待遇。 南非是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和公约的成员国,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商标法和著作权法。


南非专利适用于1978年第57号《专利法》,该法于197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经历了一系列修订,南非专利法旨在为发明提供专利注册及授权。

 

南非于1947年10月20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1999年3月16日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并于1995年1月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因此,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和PCT(专利合作条约)等途径在南非申请专利。

 

2.南非专利介绍

2.1可授予南非专利的发明


《专利法》第二十五章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以及不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根据南非专利法第25章,若一项发明具备以下三点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1.  新颖性;

2.  创造性;

3.  实用性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条件就能被认定为一项发明。1978年的《专利法》规定,如果一项专利具有创造的并且能应用到商业、工业或农业,那么它就可被认为是新发明。

 

2.2 对专利授予条件的定义:

 

新颖性:

一项发明只要在其优先权日前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即可视为新的发明。现有技术包括已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在南非或其他地方)所获得的所有事物(可以为产品、流程或其信息等)。这是一个绝对新颖性的要求。

 

创造性:

只要一项发明在其优先权日前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份,且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不为熟悉该技术的专业人员所明显掌握,则可被视为含有创造性因素。

 

实用性:

一项发明能实用于商业、工业或农业则可被视为具有实用性。

 

2.3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根据《专利法》第25章,以下主题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新发现;

·         科学理论;

·         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或其他审美创造;

·         为实现某种心理行为、比赛、从事商业活动所采取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         电脑程序;

·         信息展示;

·         传播无礼貌或不道德行为的发明;

·         动物或植物新品种;

·         对人体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2.4南非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途径南非专利:

 

2.4.1南非专利的临时申请

在提交完整的南非专利申请的12个月前,专利权人可提交临时性的专利说明书。该途径适用于专利权人的发明只具有初步的概念但并未完成的情况。在这12个月的期限内,专利权人需将发明完成并修改临时性专利说明书以形成完整的专利说明书。在这12个月的期限内,专利权人可自由地与投资人讨论该发明的潜在商业价值,并且可免于产生更多的专利申请费用。

 

2.4.2南非专利的完整申请:

南非专利的完整申请通常适用于发明人的发明即将被生产且即将面市时。

 

南非专利的有效期为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二十年,在此期间专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需缴付规定的费用,在提交申请的第三年之后需每年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专利权将会失效。

 

南非是一个没有专利审查的国家,即南非没有自己国内的专门机构来对一项专利申请,鉴定该专利的新颖性、发明创造性以及限定该专利的适用范围(如果该申请应用范围过于宽泛的话)。

南非实行非审查制度,因此,对专利申请不会进行实质审查,不会在授予专利权前审核有关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然而,在南非,任何专利在其有效期内都可被任何人申请无效,也就是在无效程序中,才会处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即进行实质审查。

 

2.4.3申请南非专利所需的文件:

·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

·           发明人的发明转让协议(若申请人非发明人);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           经核证的公约国家的基础申请文件复印件(若需申请公约国优先权)。

 

2.4.4南非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南非发明专利流程.png

 

3. 南非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介绍


3.1  南非外观设计分类及介绍


南非有关外观设计的事宜适用1993年第195号《外观设计法》,该法由知识产权法修正案1997修改,并于199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非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但并不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的成员,因此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并不能获得相应的保护。

 

南非采用了《洛迦诺协定》中对工业外观设计的国际分类体系但是并未签署该协定。

 

南非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包括两类:

·           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

·           具有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根据《外观设计法》,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指应用于任何物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图案、形状或其结合、装饰,或者以上两种或者更多种类的结合并通过其他方法得以应用,具有吸引力并完全由眼睛来做判断的特征,而不考虑其中的美学特质。实用性外观设计指应用于任何物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或者以上两种或者更多种类的结合,并通过其他任何方法得以应用,具有应用该外观设计的功能必有的特征,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掩膜作品或一系列掩膜作品。

登记外观设计的作用在于,在登记的有效期限内,在南非的外观设计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制造、进口、使用、处置已登记外观设计的类别内任何物品,以及植入该登记外观设计或者与该登记外观设计区别不大的外观设计。

 

3.2申请南非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条件:


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

·        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

·           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

·           设计必须是关于形状,图案或装饰的;

·           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制造。

 

具有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           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

·           设计不能具有普通性;

·           设计必须是关于形状、图案或装饰的;

·           设计必须适用于工业制造。

 

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性外观设计为10年,自登记之日或发布日期(如果发布日期早于登记之日)起算。自适用的发布日期或者登记日期后起第三年开始,必须支付续展费用。

 

3.3外观设计注册条件的定义: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没有任何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外观设计局提出过申请,或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外观设计文献中。

 

独创性:

独创性在《外观设计法》中未被明确定义,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指设计人或作者是否投入技能和劳动在作品的原创中。

 

不具普通性:

不具普通性在《外观设计法》中也未被明确定义,指的是一项外观设计不能平庸,平凡,普通,无法引起对该设计的关注。

 

其它:

形状:指的是外形,轮廓;

图案:指的是一种重复的装饰设计

装饰:指的是使设计更精美的装饰


3.4提交南非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所需的文件:

·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

·           外观设计的图纸或照片

·           需要被保护的外观设计细节

·           外观设计涉及的产品或服务(根据洛迦诺分类)

 

3.5南非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流程

南非外观注册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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