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芬兰专利制度简介
芬兰现行专利制度法律体系主要由2010年修订完成的《专利法》、《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实用新型法》组成。
芬兰是《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故国外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和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在芬兰申请专利。
2.芬兰专利类型及申请流程介绍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医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可经SPC(欧盟药品补充保护证书)审核再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实用新型:自申请之日起自动保护4年。可申请续展两次,第一次4年,第二次2年。
外观设计:自申请之日起自动保护5年,可续展四次,每次5年。
芬兰专利局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进行形式审查。
2.1 发明专利
2.1.1发明专利概念和说明
芬兰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芬兰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与我国基本一致,申请流程为: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专利授权。
申请文件齐全、并交纳申请费用之后即开始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环节,若不符合实质审查要求,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提交补充材料。
与我国不同之处在于,申请人可在专利审理过程中要求有权机关对其新颖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报告,请审理及报告不影响正式审理过程;申请人可就同一设计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也可以先申请发明专利,在结果做出前转为实用新型申请,申请日期不变。
芬兰发明专利的申请途径有以下三类途径,共五种方式:
(1) PCT途径
w PCT该国申请;
w PCT指定EPO申请指定该国。
(2) 巴黎公约途径
w 该国申请;
w EPO申请指定该国。
(3)中芬PPH途径。
2.1.2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2.1.3发明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w 需要提供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w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w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接受专利申请的文本语言为英语、芬兰语或瑞典语。
2.2 实用新型专利
2.2.1实用新型专利概念和说明
芬兰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无须进行实质审查。若文件齐全描述清晰即可授予实用新型,若文件有瑕疵,申请人有两个月时间提交补充材料。一般来说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立即公开。但专利权人可申请推迟公开,但公开日最迟不超过申请日(有优先权日为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
芬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途径为巴黎公约该国申请。
2.2.2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2.2.3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w 需要提供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以及摘要附图;
w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w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接受专利申请的文本语言为芬兰语或瑞典语。
2.3外观设计专利
2.3.1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和说明
芬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对产品外形的线条、图样、形状位置或三维形状及颜色与其结合作出的新的、原创的设计。”
芬兰外观设计的审查制度为实审制。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如文件有瑕疵,申请人有两个月时间提交补充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进行实审,主要审查新颖性及独特性。授予外观设计后即公开于《芬兰设计公报》,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芬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途径分为两类,共两种方式:
(1) 巴黎公约途径:该国申请
(2) OHIM途径:欧共体外观(RCD)。
2.3.2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2.3.3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准备的材料
w 需要提供正六面视图和立体图;
w 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包括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等;
w 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专利申请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者认证);
w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地址等信息。
注:接受专利申请的文本语言为芬兰语或瑞典语。
3.不能申请专利的主题
在芬兰,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w 其应用将有悖于公共道德标准或社会风俗的发明:
w 对动、植物品种以及动、植物品种繁育的纯生物学方法;
w 外科或治疗方法或兽医治疗方法,以及用于人类或兽医学的诊断方法;
w 科学发现;
w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w 动物和植物品种;
w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