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来西亚专利制度简介
马来西亚有关专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专利法》(1983) 和《专利规则》(1986),《专利法》于1993,2000,2002,2003和2006年多次修订。根据《专利法》和《专利规则》,申请人可以直接在马来西亚境内申请专利,一经注册,专利在马来西亚全国有效。
1989年1月1日,马来西亚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2006年8月16日,马来西亚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此后,马来西亚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
故国外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和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在马来西亚申请专利或在PCT申请三十个月内进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
2. 马来西亚专利类型及申请流程介绍
马来西亚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设计专利三种类型。根据《专利法》1983,马来西亚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均采用实质审查制。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实用新型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工业设计的登记自申请日起,有效期5年,期满可以续展2次,每次5年。
2.1 发明专利
2.1.1 发明专利的概念和说明
根据马来西亚《专利法》1983,发明是指发明者的一种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发明可以是一种产品或者与之相关方法。
新颖性是指一项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日或者相应的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以口头传播或使用任何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一件在先提出的国内专利申请,并且该申请被包含在所授权专利权中。
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的任何内容相比,对该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并非显而易见的。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在工业中生产或应用。
2.1.2 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在马来西亚,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发明专利需要实质审查,即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审查。
2.1.3 申请发明专利所需的材料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说明书附图
· 摘要及摘要附图
· 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
· 若申请人非发明人,需提供一份如何取得该发明的说明
· 申请人姓名、地址、国藉
· 发明人姓名、地址
· 优先权文件或PCT文件
2.2 实用新型专利
2.2.1 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和说明
根据《专利法》1983第17章,实用新型是指能够生产新产品或方法的创新,或者对已有产品或方法(包括发明)的改进的创新,并且这种创新具有实用性。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2.2.2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
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同,实用新型专利也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
2.2.3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的材料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 说明书附图
· 摘要及摘要附图
· 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书
· 若申请人非发明人,需提供一份如何取得该发明的说明
· 申请人姓名、地址、国藉
· 发明人姓名、地址
· 优先权文件或PCT文件
2.3 外观设计专利(工业设计)
2.3.1 外观设计专利的概念和说明
马来西亚在1996年制定了《工业设计法》,依据该法,工业设计是指形状、配置、样式或者装饰,通过工业方法或者工业处理应用于某一商品的特性。体现于成品中并且诉诸于或者有赖于视觉判断的特性,具有视觉吸引力。但是不包括:建筑的方法或者原理;完全由商品所固有的性能所决定的,或者依赖于另一个商品的外观,而该外观的作者希望该外观的设计构成一个完整的部分的某一商品的形状、配置、样式。
2.3.2 注册的条件
依据《工业设计法》,一项工业设计应具有新颖性,具有视觉吸引力,否则不得被登记。
如果该工业设计或者与之仅有某些细微或者特性不明显的差别并且经常运用于相关行业中的工业设计,在申请日或者相关优先权日之前就已经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或者由另一个拥有优先权日期的申请者在马来西亚提起的另一项工业设计申请登记的标的物,只要该标的物包含在因为另一个申请而被授权的工业设计中,被提交申请登记的一项工业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2.3.3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满可续展2次,每次5年。
2.3.4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需的材料
· 申请类型:单个外观设计申请或多个外观申请,或现有申请是否与早期外观设计注册有关;
· 申请人姓名及地址;若申请人为公司,则需提供公司详细信息;
· 若申请人不是作者本人,则需提供作者的姓名及地址,并且申请人需提供如何从作者处获得该权利的说明;如雇佣合同,转让协议等;
· 所申请的工业设计的国际分类(基础分类和子类);
· 优先权文件;
· 外观设计六面图
· 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描述(如应用在该作品中的形状,结构,图案,装饰);
· 所有文件必需用英文或马来西亚文提交;
· 由申请人签署的代理机构委托书。
3.不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根据《专利法》1983的第13章,以下主题不被授予专利权:
· 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 动植物新品种和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但是,不包括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及使用该方法所获得的微生物制品;
· 用于商业活动、智力活动、游戏的图表、规则和方法;
· 对人或动物进行外科手术或治疗的方法,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方法。